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烏斯太熱電廠3月22日專場交易公告
2024-03-20 來源:全國煤炭交易中心 2024-3-20

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視和保護會員企業商業信息安全,未經同意,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開交易信息(含專場交易信息),否則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

為引導煤炭市場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,推動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展,請各交易方在平臺交易的過程中合理出價,自覺維護煤炭市場秩序。

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對所屬烏斯太熱電廠2024年3月份電煤采購進行電子專場交易,交易信息現對外公開發布,凡符合條件的供應單位均可參加。

一、交易時間

2024年3月22日9:00-9:30。

二、交易資格

(一)資審合格的煤炭生產企業、洗選企業、經銷企業;如屬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權委托人的,不允許參與同一煤種的交易。

(二)交易商需繳納履約保證金,履約保證金的額度為采購1-4000(煨煤/中煤)為100萬元。

三、成交規則

按照“優先價格低、其次煤炭生產企業優先、最后時間優先”的原則確定交易商。

四、煤炭質量標準

1

五、交易煤種、采購量及委托價

2

六、合同價格的確認

定價機制:委托價為一票到廠含稅價;合同執行期內按月定價。

七、數量、質量確認

(一)數量確認及要求:以購方過磅數量為準;拉運車輛到廠需車車核對出礦磅單,否則拒收。

(二)質量確認及要求:以購方化驗結果為準。接卸過程中發現煤中含有鐵屑、矸石等雜物或煤泥含量>10%,烏斯太熱電廠將進行扣噸處理。個別車廂表面上矸石超過車廂面積3%,且粒度大于100mm以上,拍照取證后,即按煤中矸石超過30%計算,在此車來煤中扣除。煤質出現煤泥量大、少量矸石雜物等與合同不符現象時,視情節輕重對該車輛下達5噸及以下的扣噸處理。發現上述情況嚴重者停煤整頓,已卸入煤場的不予結算。

接卸過程中煤車內含有大塊矸石、煤泥、鐵器、垃圾等,烏斯太熱電廠將進行扣噸處理。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,根據煤矸石數量和大小,扣1-5噸。目測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200mm的矸石或石頭每有1塊扣10噸;目測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100mm的矸石或石頭,給予警告,每車扣2-3噸。如來煤出現上下分層或夾芯等明顯不一致情況,抽樣指標與合同簽定值存在差異,通過做對比分析樣若判斷是人為故意摻假,立即停煤整頓,按《烏斯太熱電廠煤質異常的處理辦法》嚴格執行。

(三)運輸方式:汽車運輸,運輸車輛入廠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(即:在接卸過程中車輛上煤垛的牽引、推車,卸煤后的推車,車底清理,關閉馬槽等)。

八、質量價格調整

(一)采購1-4000千卡/千克(煨煤/中煤)煤種:購方驗收以一個結算周期(上月21日0時-本月20日24時)入廠煤化驗結果加權平均數作為計價依據。

1.熱值考核條款:

(1)如Qnet,ar≥40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高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增加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
(2)如3900千卡/千克≤Qnet,ar<40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2.0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;

(3)如3800千卡/千克≤Qnet,ar<39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3.0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;

(4)如3700千卡/千克≤Qnet,ar<38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4.0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
(5)如化驗單批次Qnet,ar<3700千卡/千克,以4000千卡/千克為基準,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/千克,價格減少(合同價格/合同熱值)元/噸的5.0倍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,并停煤整頓。

注: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。

2.硫分考核條款:

(1)2.0%<(St,d)≤2.2%,以2.0%為基準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0.2元/噸;

(2)2.2%<(St,d)≤2.3%,以2.2%為基準,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0.4元/噸;

(3)2.3%<(St,d)≤2.4%,以2.3%為基準,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0.8元/噸;

(4)2.4%<(St,d)≤2.5%,以2.4%為基準,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1.6元/噸;

(5)2.5%<(St,d)≤2.6%,以2.5%為基準,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3.2元/噸;

(6)如化驗單批次(St,d)>2.6%,以2.6%為基準,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5.0元/噸,并停煤整頓。

注: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。

3.水分、灰分考核條款:

(1)煤種為煨煤時:如灰分(Aad)>26%,以26%為基準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{(實際進煤量-(實際進煤量*(1-實際化驗值)/(1-合同要求值))*合同價/實際進煤量}元/噸;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煤種為中煤時:如灰分(Aad)>41%,以41%為基準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{(實際進煤量-(實際進煤量*(1-實際化驗值)/(1-合同要求值))*合同價/實際進煤量}元/噸;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
(2)煤種為煨煤時:如全水分(Mar)>26%,以26%為基準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{(實際進煤量-(實際進煤量*(1-實際化驗值)/(1-合同要求值))*合同價/實際進煤量}元/噸;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煤種為中煤時:如全水分(Mar)>10%,以10%為基準,每增加0.01%價格減少{(實際進煤量-(實際進煤量*(1-實際化驗值)/(1-合同要求值))*合同價/實際進煤量}元/噸;(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)。

4.揮發分考核條款:

如揮發分(Vdaf)<27%,停煤整頓;如化驗單批次揮發分(Vdaf)<25%,已卸入煤場因化驗結果滯后的不予結算。

5.執行單批次處罰的,各項指標不參與結算周期加權平均。

九、合同兌現率考核

按合同執行期進行統計,如出現跨期結算的,前期兌現率可暫估,合同期滿后按實際完成兌現率調整。

(一)合同兌現率70%-80%(不含80%)的,合同基礎價下調15元/噸做為煤款結算基礎價,并在此基礎上繼續按合同條款要求進行其他指標考核。

(二)合同兌現率50%-70%(不含70%)的,合同基礎價下調25元/噸做為煤款結算基礎價,并在此基礎上繼續按合同條款要求進行其他指標考核。

(三)合同兌現率低于50%(不含50%)的,合同基礎價下調35元/噸做為煤款結算基礎價,并在此基礎上繼續按合同條款要求進行其他指標考核。

(四)供煤過程中,實際供應量超過合同量的80%時,需提前與購方溝通,在購方許可的前提下,可適當增加供煤量,最大不能超過合同量的120%。

(五)如果確因購方原因造成合同兌現率低于80%,根據實際情況,不再執行上述考核辦法。

(六)合同履約期內,按日計劃4200噸及以上進煤。若銷方連續三日的平均日進煤量未到達4200噸及以上,購方將約談銷方,并進行停煤整頓;停煤整頓后,若銷方日供煤仍未到達4200噸及以上,后續未到達日計劃的實際進煤量按照掛網成交價減5元/噸作為結算基礎價,直至銷方按日計劃量供煤;停煤整頓后,若銷方又連續三日平均日進煤量未到達4200噸及以上,則購方有權解除合同并進行違約處理。

(七)如因銷方煤質問題造成停煤整頓,影響兌現率未完成的責任,由銷方承擔。

(八)合同履約期間,出現影響購方機組安全運行情況,購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。

(九)購銷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(如戰爭、封鎖、騷亂、新冠病毒以及火災、水災、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)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,應提前三日書面通報對方,并根據實際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。

(十)不可抗力解除后,購銷雙方是否延期履行、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,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、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。

十、貨款支付

(一)合同執行期內按照來煤量、化驗報告進行結算。

(二)開具符合稅務部門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付款。原則上次月結清上月全部煤款;如遇特殊情況,最晚于次次月末結清全部煤款。購方根據資金回籠情況支付一定比例的銀行承兌匯票;如購方支付逾期,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財務費用。

(三)購方視資金情況,可在合同期內進行預結算。

十一、履約處理

(一)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約保證金,交易商可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申請出金,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出金。

(二)履約期限內,若成交單位因非購方原因無法繼續履約,按合同兌現率考核辦法進行考核,當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70%,按(成交量×80%-完成量)×成交價×5%扣除履約保證金,履約保證金扣完為止。

(三)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70%以上(含70%),可在煤炭供需合同執行期滿后10日內,由交易商申請,烏斯太熱電廠及內蒙古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審核后,退還相應履約保證金。

(四)如因專場組織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,依據雙方自愿的原則由交易商自由選擇延續供應或放棄,若選擇順延供應的交易商參與下月交易并成交,順延量執行價格執行下月成交價;若交易商未參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,則價格執行實際供煤下月的加權平均價,至總量完成約定的比例為止。

(五)競價或摘牌成交后,成交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簽署煤炭交易合同,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合同,則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約保證金并劃轉至烏斯太熱電廠相應賬戶。烏斯太熱電廠可按原競價報價隊列依次確定增補交易商,另行進行增補競價或掛牌交易。增補交易成交價若與原交易成交價產生價差,則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補交易成交數量全額彌補增補交易商。

(六)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成交的,取消成交結果,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約保證金并劃轉至烏斯太熱電廠相應賬戶。烏斯太熱電廠可按原競價報價隊列依次確定增補交易商,另行進行增補競價或掛牌交易,增補交易成交價若與原交易成交價產生價差,則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補交易成交數量全額彌補增補交易商。如交易商違法,以司法部門的最終處理結果為準。

十二、交易規則及內容:參見《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專場交易管理辦法(試行)》。

十三、合同履約執行期

從2024年3月23日0:00起執行,至2024年4月3日24:00止。

2024年3月20日


(責任編輯:交易指數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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